国质检人〔2007〕603号
关于评选表彰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
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厅、局),各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全国质检系统在总局党组的领导下,面对挑战,迎难而上,依法行政、严格把关、热情服务、特别是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作出了贡献,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弘扬正气,激励广大质检工作者积极进取,奋发向上,推动各项工作向前发展,决定表彰一批2007年度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
全国质检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为: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机关各司(厅、局),各直属单位。
二、表彰名额
表彰名额另附。
三、评选条件
(一)质检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 具有团结、拼搏、奉献、创新的集体精神,克服困难,在质检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2. 在质检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3. 在质检工作中有重大创造、发明、发现,对质检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
4. 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质检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 在质检工作中解决带有全局性的重大业务疑难问题,做出突出贡献的。
2. 在工作中,防止或挽回国家经济损失,及时发现或截获重大疫情,并采取措施,对我国人民健康、生命安全和生产、生态安全有突出贡献的。
3. 在质检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发现,对质检工作有重要意义的。
4. 在质检管理、法规制定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四、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过程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群众评议、基层推荐、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党组(党委)集体讨论通过、公示等程序,自下而上地开展评选工作。
(二)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兼顾各方面的原则,重点推荐工作一线的单位和人员。司局级以上干部不参加先进个人推荐评选,省级局不参加先进单位推荐评选。
(三)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机关各司(厅、局),各直属单位提出的推荐名单,务必于12月19日前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审批表和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一览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报送总局人事司,同时报送电子版材料(E-mail:wuhl@aqsiq.gov.cn或quzn@aqsiq.gov.cn)。事迹材料要准确、真实、生动、翔实,字数不超过1500字。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授予“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证书。
六、组织领导
总局成立全国质检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这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司,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
联系人:瞿兆宁 吴海龙 田建亮
电 话:(010)82260293 82260294
传 真:(010)82260291 82260292
附件:1. 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先进单位审批表
2. 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先进个人审批表
3. 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先进单位一览表
4. 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先进个人一览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