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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47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机关办公楼安全保卫管理规定 200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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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机关办公楼安全保卫管理规定


为维护总局机关良好的工作秩序,确保机关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公楼出入管理

(一)   进入总局办公楼人员凭总局保卫处制发的出入证进入机关大楼,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查验,配合门卫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二)   职工在非工作时间进入办公楼,需经楼内值勤保安验证。非加班、值班人员不得在办公室过夜。

(三)   外单位来局联系工作的人员,需持有效证件在接待室办理登记手续,由接待室通知被会见人。经被会见人同意后,准予进入办公楼内(特殊情况除外)。工作时间禁止在办公室私人会客。

(四)   携带公物出门,需持物品证明放行单,经门卫查验后放行;开具物品证明放行单由总局保卫处统一归口管理。

二、车辆管理

(一)   进入总局机关机动车的管理。

1.  机动车凭总局保卫处制发的专用车证进出总局机关,须服从车辆管理人员的指挥和门卫的检查。

2.  在总局机关院内停放的车辆,须按划定的停车泊位停放,不得挤占通道或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摩托车应在指定的位置停放。

3.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机要通信车和邮政车,凭其在总局保卫处办理的车证进入总局机关。

4.  遇有重要活动,接待单位应提前将车号报总局值班室,经批准后,由总局值班室通知门卫放行。

5.  各单位在总局机关安排外事活动时,外宾及车辆凭外事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外宾来访通知单》进出,由接待单位派人迎送陪同。《外宾来访通知单》由总局保卫处统一印制。各单位不得在办公区(6层以上)接待外宾。

6.  无证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总局机关。

(二)   机动车专用车证的发放和管理。

1.  机动车专用车证由总局保卫处统一制发。

2.  严禁将专用车证私自转让,凡专用车证与车号不符的,视为无效,总局保卫处和保安人员有权将专用车证收回;对私自转让或丢失专用车证的,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  外单位车辆未经批准不得在总局机关院内过夜。

(三)   非机动车的管理。

1.  非机动车一律按指定的位置存放。

2.  对不按规定停放的非机动车,将视为无主车进行清理,并予以通报。

三、安全巡查制度

(一)   保安人员要切实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加大安全保卫工作力度,加强办公楼的日常安全巡逻,总局保卫处要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

(二)   保安人员遇有报警或案情时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同时报总局保卫处备案。

四、总局办公楼内严禁吸烟。违反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本规定由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