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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关于批准对响水大米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07年第15号

 

 

2007年第15号

 

关于批准对响水大米

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响水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响水大米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响水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响水大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请示》(宁政呈[2006]8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黑龙江省宁安市渤海镇、东京城镇、江南乡、卧龙乡、兰岗镇等5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根据当地积温条件,选择优质、高产、抗病耐寒,分蘖性强的优良品种,第一积温区以富士光、五优系列为主,第二、第三积温区以上育397、空育131为主,或经审定符合质量特色品种、老品种定向改良后的符合质量特色的品种等。

(二)种子质量。

种子每三年更换一次,其质量应符合GB 4401.1《粮食作物种子 禾谷类》标准要求。      

(三)地条件。

气候条件:无霜期125天至135天,年活动有效积温2300℃2700℃,年降雨量550 mm600mm

    水源条件:灌溉用水采用牡丹江上游的镜泊湖水及其他洁净无污染的水。

土壤条件:土壤类型多为草甸淤土,土层厚20cm40cm,有机质含量1.5%至3%,pH值在6至7之间。

环境条件:经省级绿色食品管理部门指定的环境监测部门监测,产地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本地环境技术条件》的要求。

(四)栽培管理。

1. 种子处理经过筛除草籽和杂质后,选晴天晒种2d至3d,再用波美比重1.13的黄泥水或盐水选种,捞出秕谷,用清水冲洗2遍。再用10%浸种灵或25%施保克10ml兑水50kg浸种40kg,在室温1516条件下浸种6d至7d,浸种后直接催芽,芽长1mm2mm时降温到1520晾芽待播。

2. 育苗方式:采用大中棚钵体旱育苗方式培育壮苗,壮苗标准为秧龄35d至40d,叶龄4片至5片,苗高14cm18cm

3. 插秧时间、密度:日平均气温稳定通过13时开始插秧,一般在5月15日25日插秧。采取30cm×20cm单行或(40cm20cm)×20cm宽窄行等插秧规格。

4. 水肥管理:灌水要求田水洁净,浅水灌溉,促进生育。撤水插秧,插后灌苗高2/3护苗返青水,返青后应浅水灌溉,促进分蘖。减分期当遇17以下低温,灌15cm20cm护胎水,冷害过后立即恢复原水位,乳熟期间歇灌溉,黄熟末期断水。

施肥要求化肥与有机肥配合使用,追肥与叶面肥结合,禁止使用硝态氮肥,做到减氮增磷钾。

5. 收获:做到单品种、单收获、单脱粒、单加工。90%达到完熟时即可收获,搞好晾晒降低水份,使稻谷质量达到GB/T17891要求。

6. 加工技术流程: 稻谷→筛选→去石→磁选→砻谷→谷糙分离→碾米→去碎米→色选→抛光→成品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响水大米→包装。

7. 贮藏:库房应清洁干燥、通风。产品码放距墙面和地面间隔应在30cm以上

(五)质量特色。

1. 感官特色: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特色

  

            

透明度和色泽

半透明,有光泽

滋味和气味

具有本大米应有的气味和口味,不得有发霉变质现象,蒸煮时饭有清香味,米饭口感绵软有弹性、饭粒晶莹透亮、饭味清香适口、冷饭不回生,无异味

组织形态

呈半透明状,米粒大小均匀

杂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2. 加工质量要求:

表2  加工质量要求

       

            

加工精度

特等

不完善粒/(%)                      

3.0

最大

限度

杂质

总量/(%)              

0.20

糠粉/(%)              

0.15

矿物质

不得检出

带壳稗粒/( 粒/kg)     

5

稻谷粒/( 粒/kg)        

2

碎米

总量/(%)              

6

小碎米/(%)            

1.0

    水分/(%)                          

15.5

    黄粒米/(%)                         

不得检出

3. 理化指标:蛋白质6至8%,胶稠度大于75mm,直链淀粉小于20%,硒0.1至0.3mg/kg,铁20至28mg/kg,钙90至160mg/kg,锌10至28mg/kg。

三、专用标志使用

响水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黑龙江省宁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响水大米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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