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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第29号(1999年12月30日)

29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凡进口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单位,每批进口时必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准进口、销售和使用。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是指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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